和硕县农牧区“三老”工作实施细则
农牧区“三老”(老干部、老党员、老模范)长期工作在农牧业生产第一线,他们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,以及农村改革开放时期都为党和人民做出了重要贡献,解决农牧区“三老”的政治生活待遇和安排好他们的晚上生活,使他们“老有所养、老有所为”,继续发挥他们在农村工作中特有的政治优势、威望优势、经验优势是确保农牧区社会稳定,民族团结、经济发展的大事,为切实做好“三老”工作,落实“三老”人员的待遇,根据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:
一、农牧区“三老”的界定范围
老干部: 现已离任曾担任过村(大队)党支部书记、副书记、村委会(大队)主任、副主任、妇联主任、村(大队)会计,任职年限累计满十年以上(不含生产队、村 民小组任职时间),男60岁、女55岁以上者。
老党员: 1966年底以前入党,男60岁、女55岁以上者。
老模范: 被评为县级(含县)以上党委、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。男60岁,女55岁以上者。
二、“三老”的政治和生活待遇
(一)政治待遇
1、由县委颁发《“三老”荣誉证书》。
2、适时分批地组织“三老”进行学习参观、考察活动,县乡组织的重大活动可邀请一定人数的“三老”代表参加。
3、组织“三老”人员参加的各种活动,定期组织他们上党课、讲传统、教育青少年,乡、村重大问题主动征求“三老”的意见。对有一技之长,身体状况允许的“三老”,可聘请他们担任村委会的顾问。
4、重大节日要以乡(镇)为单位,召开“三老”人员座谈会,乡(镇)党政主要领导要向“三老”人员通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,主动征求“三老”对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逐户到“三老”家中慰问,帮助解决“三老”住院、生病,村党支部主要领导要亲自探望和慰问。
5、“三老”去世后,由村党支部组织党员、团员、入党积极分子和村民帮助料理好丧事,并对其一生做出客观评价。
(二)生活待遇
1、“三老”本人已丧失劳动能力,家庭又无其他劳力或家庭生活困难者,由村免去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、义务工,民政部门给予适当救济。
2、生活补贴,1997年6月已参加保险的按规定每月领取保险金,新增 “三老”人员,农牧民老干部、老模范、老党员每人每月补贴分别是40元、30元、30元,以上补贴由县财政支付,“三老”中具有“双重”或“三重”身份的,其生活补贴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给一种生活补贴。乡镇村根据本地实际可给予一定的补贴。“三老”生活补贴可用现金支付,也可用实物补贴,或采取现金与实物补贴相结合的办法。现金补贴列入村集体提留之内,实物补贴,可划拨一定的养老林、养老田、养老畜,以增加收入来体现生活补贴。
5、“三老”中的特困户在享受生活补贴的同时,原民政部门的社会救济费继续保留。
三、加强对“三老”工作的管理
(一)乡(镇)“三老”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乡(镇)党委书记担任、组织干事、民政干事、农经站长和村党支部书记任委员。“三老”工作领导小组受同级党委领导,负责制订农村“三老”工作的政策和工作计划,督促检查“三老”政策的执行情况,协调解决“三老”在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。
(二)“三老”人员的确立由各乡(镇、场)党委按政策规定审核上报,由县委组织部批准,并颁发《“三老”荣誉证书》,建立“三老”人员档案。
(三)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不列入享受“三老”待遇范围。
1、政治上不坚定,参与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分裂活动,被公安、安全机关查处的。
2、“三老”中的党员,丧失共产主义信念,笃信宗教,热衷于参与宗教活动,经多次批评教育不改的。
3、受社会治安条例处罚,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或受过党纪、政纪撤职以上处分的。
4、凡在党龄、年龄、职级上弄虚作假,一经发现,取消“三老”资格,追缴领取的生活补贴(含现金和实物),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。
本实施细则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