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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农村“三老人员”申报工作的通知

作者:基层办 | 文章来源:基层办 | 更新时间:2008-11-7 13:47:26 | 【字体:

各乡党委:
    近两年来,各乡又新增了部分符合条件的“三老”人员,为切实做好“三老”人员工作,落实“三老”人员的待遇,现将申报农村“三老人员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“三老”人员标准
    老干部:现已离任曾担任过村(大队)党支部书记、副书记、村委会(大队)主任、副主任、妇联主任、村(大队)会计,任职年限累计满十年以上(不含生产队、村民小组任职时间),男60岁、女55岁以上者。对近几年来,由于调整村级领导班子年龄结构而退下来的上述人员,年满50岁以上者,也可按老干部对待。
老党员:1966年底以前入党,男60岁、女55岁以上者。
    老模范:被评为县级(含县)以上党委、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和获得自治区的优秀共产党员、民族团结模范、“三八”红旗手,男60岁,女55岁以上者。
二、注意事项
   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不列入享受“三老”人员待遇范围:
1、政治上不坚定,参与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分裂活动,被公安、安全机关查处的;
2、“三老”中的党员,丧失共产主义信念,笃信宗教,热衷于参与宗教活动或寺院管理工作,经多次批评教育不改的;
3、受社会治安条例处罚,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或受过党纪、政纪撤职以上处分的。
三、有关申报要求
    各乡党委要组织人员认真开展摸底调查,充分掌握申报者的基本情况,上报为老党员者和老干部者,应有党员原始档案材料或充分的证明材料,凡在党龄、年龄、职级上弄虚作假,一经发现,取消“三老”资格,追缴领取的生活补贴(含现金和实物),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。
    请各乡党委于11月18日之前,将“三老人员”审批表和身份证复印件报县委基层办,逾期不报者由单位负责。
    联系人:杨健德   联系电话:5624908
    附:自治区农村“三老”人员生活补贴审批表


    中共和硕县委员会基层组织建设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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