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选调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,不断开创选调生工作新局面,根据自治州选调生培养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,结合我县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 一、工作原则和适用对象 (一)选调生培养、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的原则: 因人制宜、合理分配、有利于发挥专长的原则; 严格要求、严格监督、大胆使用的原则; 重点培养、实践锻炼、鼓励创新的原则; 跟踪考察、滚动管理、优胜劣汰的原则。 (二)适用对象 2006年以来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分配的选调生。 超过培养管理期的选调生不再适用本办法。 二、管理办法 (一)管理权限 分配到我县的自治区选调生的培养管理工作,由县委组织部协同州委组织部共同负责,以县委组织部为主。 县委组织部是选调生的日常管理部门。负责制定选调生具体培养措施,认真抓好日常的培养管理工作,及时提出使用、选拔和调整意见,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。 接收选调生的乡镇党委,主要负责落实好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和具体培养措施,帮助选调生解决工作、学习、生活等方面的困难,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;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门汇报选调生成长锻炼情况,提供选调生工作实绩、学习培训和考察考核的档案材料。 (二)选调生档案管理 选调生干部人事档案由县委组织部管理;在选调生报到工作后,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催转选调生人事档案。 县委组织部和接收乡镇党委要分别建立选调生考绩档案。主要内容包括:选调生基本情况、年度工作总结、调研成果、考察材料、民主评议(测评)情况、培养和奖惩情况等,为选调生的推荐和使用提供依据。 (三)选调生身份管理 根据自治区分配通知精神,试用期满如无特殊情况,由县委组织部及时办理公务员登记、上编、调资和任职手续。 (四)调动管理 根据工作和培养锻炼的需要,选调生调动按如下程序办理:在本县内调动的,由县委组织部审批,报州委组织部备案;在州内跨县(市)调动的,由调入县市委组织部(州直单位党组或党委)申请,并经县委组织部同意后,由州委组织部审批;跨地州调动的由州委组织部请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后决定。其它单位不得擅自借调、调配选调生。 申请调动时,须由选调生本人提出申请,乡镇党委签署意见。
[1] [2] [3] 下一页
|